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筆者認為,本次《草案》第四條“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的相關內容將對《招標投標法》領域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規范產生重大且直接的影響,本文對此進行解讀和分析,并對《招標投標法》提出相關修訂建議。
一、《草案》對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規范的影響
(一)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從“招標人發出生效”修正為“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生效”
《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中標業績查詢)結果的,或者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放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即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自招標人發出起發生法律效力!恫莅浮访鞔_了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自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起發生法律效力,系對《招標投標法》關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規定的重大修正。
我國《民法典》對于有特定相對人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規則采到達主義!睹穹ǖ洹返谝话偃艞l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即,對不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單方允諾公告)生效采發出主義。對特定相對人以對話方式(如當面討價還價)的意思表示生效采了解主義;對特定相對人以非對話方式(如書面通知方式)的意思表示生效采到達主義。
招標投標是訂立合同的一種特殊方式,但其關于要約、承諾等意思表示效力的規定理應符合民法的一般規則。《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的法律性質是招標人出具的書面承諾,其意思表示方式屬于對特定相對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以非對話方式(書面通知方式)作出,采到達主義生效規則更符合法理。發出生效主義僅適用于對不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故《招標投標法》關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發出生效的規定屬于立法瑕疵,不但與法理相悖,而且容易在實務中產生爭議。例如,在招標人發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因招標人的操作錯誤或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導致未收到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如果在此情形下法律即對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克以中標(中標業績查詢)義務,則明顯有失公允。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與招標人雙方屬于平等民事主體,《草案》對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生效時間的修正既符合法理,又體現了公平交易的核心價值,應當得到肯定。
(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成立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本約,而非預約
《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拒絕訂立書面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等確定合同內容。”該款內容實際上明確了關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成立的兩個重要規則:第一,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的成立時間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第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成立中標(中標業績查詢)本約合同,而非預約合同。
1. 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的成立時間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
實踐中,對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的成立時間主要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在《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簽訂后成立,其依據為《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招標人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應當自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第二種觀點認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在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即成立,其主要理由是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的法律性質為承諾,且《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草案》采納了第二種觀點,即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生效。筆者亦持此種觀點。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屬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成立的判定標準應當重實質而非形式,這是民事合同的一般原則!睹穹ǖ洹返谒陌倨呤畻l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依據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的投標文件以及招標文件,不僅合同的必備條款,即合同當事人、標的、數量條款已確定,而且《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所有合同主要條款均已確定,結合《民法典》“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規定,應當認定招標人與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雙方事實上已經建立了合同關系。此外,《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除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應當自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外,亦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可以認為《民法典》關于合同成立時間的規定與《招標投標法》并不矛盾,《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關于訂立書面合同的規定可以解釋為對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成立后的書面形式追認,不影響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在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成立與效力爭議的司法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的主流裁判觀點可以概況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即成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關于訂立書面合同的規定僅為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即使招標人與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雙方未按照該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亦不影響依據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的投標文件以及招標文件確定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2.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成立中標(中標業績查詢)本約合同,而非預約合同
實踐中,關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成立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性質亦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僅成立預約合同,當招標人與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自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后才成立本約合同;第二種觀點認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即成立本約合同。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預約合同是指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睹穹ǖ洹返谒陌倬攀鍡l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主要區別是訂立合同的時間和目的不同,預約合同是權利義務實際確定之前,提前達成合同關系;而本約是對實際權利義務的確定。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招標人與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的實際權利義務均已確定,這與《民法典》所列舉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權利義務實際確定前的預約合同情形有本質區別。因此,《草案》第四條第一款“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應當理解為人民法院對成立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本約的支持。
(三) 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后,招標人改變中標(中標業績查詢)結果或者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放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中標業績查詢)結果的,或者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放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該法條并未明確規定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因此,實踐中對違反中標(中標業績查詢)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仍然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理由是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生效后合同尚未成立,招標人與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雙方仍處于合同訂立過程中,因此任何一方在此階段反悔,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只有雙方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訂立書面合同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才能成立,此后的毀約才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生效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即成立,招標人與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雙方事實上已進入履約階段,因此任何一方違反中標(中標業績查詢)承諾,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前文論述,不難得出第二種觀點更具有說服力。《草案》第四條第一款 “采取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自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以推斷出《草案》對承擔違約責任觀點的明確肯定。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后果有本質區別:對于締約過失責任,相對人僅可以主張信賴利益損失賠償,例如投標人撤銷投標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而對于違約責任,守約方除直接損失外,還可以主張合同的履行利益損失賠償!恫莅浮穼τ谶`約責任說的支持應當引起業界充分重視,實踐中,經常發生招標人不重視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在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簽訂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且不愿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應當引以為戒。
二、《招標投標法》相關修訂建議
綜上所述,《草案》第四條“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的相關內容將對《招標投標法》領域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效力、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成立時間、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違約責任等法律規范產生實質性影響。《民法典》作為民事基礎性法律,是調整招標投標活動的一般法,而《招標投標法》作為調整招標投標活動的特別法,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鑒于《招標投標法》目前正處于修法程序中,而《草案》于2022年11月4日向社會公布,2022年11月20日征求意見截止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預計將于2022年內先于《招標投標法修正案》頒布施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法》與《民法典》司法解釋關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規范的一致性,《招標投標法》在修訂過程中有必要及時給予回應,需要調整的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將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發出后生效修改為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生效;二是補充規定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成立;三是補充規定招標人變更中標(中標業績查詢)結果或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放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項目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修法建議為,參照《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將《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中標業績查詢)結果的,或者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放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修改為 “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具有成立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的法律效力。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通知書到達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中標業績查詢)結果的,或者中標(中標業績查詢)人放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三、結語
最高人民法院為確保各級人民法院統一正確實施民法典合同規范,結合大量審判實踐,制定并向社會公布了《草案》?梢哉雇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解釋》正式頒行后,因其具備扎實的司法實踐基礎,必將對《招標投標法》領域的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規范產生重大且直接的影響,這有利于統一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規范的法律解釋,消除司法裁判觀點分歧,從而更好地解決中標(中標業績查詢)合同爭議糾紛。《招標投標法》作為調整招標投標活動的特別法,在修法過程中理應及時回應《民法典》的司法解釋,并妥善修改相關內容,實現招標投標制度與《民法典》的良性互動,為招標投標行業的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